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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确定案由,反败为胜讨回房屋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8:00)    点击:560

  【原创】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正确确定案由,反败为胜讨回房屋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案由的确定,直接影响着所争议法律关系的界定、法律的适用、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案件判决的结果。案由一旦错立,法律关系会随之发生变化,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本律师成功代理过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就是因为在先起诉的案由不正确,导致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后正确确定案由,赢得了官司,维护了权益。

  简要概况:

  某日,甲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一行4人来到张印富律师办公室咨询:上世纪八十年代,甲女士父亲所在单位经批准集资修建家属房,甲女士父母交集资款后分得一某某号房屋长期居住使用(没有产权证),后甲女士父母离婚,又各自组建了家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甲随父亲生活,某某号房屋及房内设施、家具全部归女儿甲使用,……”。甲女士未成年即应征入伍,某某号房屋空置由甲父看管,甲休假时有时回去看看,退役后有时暂住。2006年甲父因病去世,甲父后妻乙女士将某某号房占为己有拒不返还。

  2009年,甲以所有权纠纷为案由将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某号房归甲所有,未得法院支持;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父母留给自己的房屋,被她人强占,自己索要不给,起诉至法院,经过了一审、二审全都败诉。在近乎绝望的情况下找到了张印富律师咨询,请求指点迷津,帮助维权。并表示即使要不回房屋,也要弄个明白。

  张印富律师了解案情后,特别是当得知甲曾是军人,更是有着一份特殊的感情,耐心地帮助分析了败诉的原因及维权的正确途径。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屋。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赢得的了官司,要回了自己的房屋。

  同样是讨要属于自己的房屋,先是以所有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一审败诉、二审也败诉;后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一审胜诉,二审也胜诉。不同的诉讼案由,判决结果不同。甲女士最终赢得了官司,收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屋,非常感激地说:如果不是找到张律师帮助,丢了房子、输了官司,还不清楚怎么丢的、怎么输的;如果是早一点找到张律师帮助的话,就用不着花冤枉钱,走冤枉路了!

  本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认为:

  1、正确确定案由至关重要,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确立了什么案由,更重要的在于清楚了争讼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确定什么样的案由,代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这些问题明晰了,就能帮助当事人找到一条清晰的适用法律思路,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2、案由具有高度概括性和简洁明了性,正确确定案由具有一定的难度,必须有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1号)中,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分成了四级十大部分,仅就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就列出了424种,每一种都有其特定意义。一方面,对于很少接触诉讼事务的当事人来说,不能正确选择案由是很正常的事,即便是律师、法官,也有认识错误的时候。另一方面,同一个案件纠纷,可能包含多个法律关系,确定何种案由有利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能不甚明了,需要专业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从负责任的角度讲,应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着想;也只有认真负责地对待之,才能有助于正确确定案由。

  3、正确确定案由需要做好“二个熟悉一个结合”。一是熟悉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361种案由的内容,清楚每个案由代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另一个是熟悉案件事实,明晰争议焦点,清楚举证要求和能力。一个结合就是搞好案由规定与案件事实的结合,诉讼审理的过程是最大化还原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又分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总是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差距。搞好案由规定理论上的要求与案件事实上的对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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