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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59)    点击:289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的现象大量存在。一方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困扰人们已久的问题,也是离婚纠纷争执的焦点之一。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较为普遍,有的父母不惜倾注全部积蓄,但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往往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实际案例中,也确实存在着离婚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更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点: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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