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房产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59) 点击:247 |
【原创】指点迷津,柳暗花明!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解除同居关系房产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电话1891017817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印富律师接受乙女士的委托,在处理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甲男离异,乙女单身,二人相识后产生感情,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得一套房屋,取得某房屋所有权,房产登记在乙女名下。为此,甲男出资12万余元人民币,乙女出资3万余元人民币。双方在购房后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生活在一起要互相信任、互相关照,如果一方死亡或者提出分手,购买的某套房屋即归对方所有。现甲男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 争议焦点: 房产所有权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张印富律师认为,非婚同居,作为自然人的一种生活状态,不为我国法律所提倡,亦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对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非婚同居,我国法律不保护、不支持、不禁止。但自然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协议依法受法律保护。甲男乙女在同居期间为购房出资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条规定即为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双方签订的“房产所有权归属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协议。双方出资所购房屋归一方所有的条件是另一方死亡或提出分手,在本案中甲男以双方感情不和,不能共同生活下去为由诉至法院,亦即由甲男提出分手,依协议约定,该争议房屋理应全部归乙女所有,故甲男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乙非婚同居,甲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甲男提出分手,所争议的某套房产归乙女所有。甲男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因同居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居关系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很容易产生财产纠纷。本案法庭采纳了张印富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乙女士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当事人事前有个约定。张印富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提醒同居者们,在没有纠纷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在出现纠纷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治社会,法律是最有力武器。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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