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55) 点击:248 |
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 18910178175)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运用,用电脑打印的方式留下遗嘱越来越多见,但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打印遗嘱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但有些判例持有效观点: 案例一:(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66号民事裁定。 【案 情】 沈甲等与沈戊继承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甲、沈乙、沈丙、沈丁 沈戊是被继承人沈某的弟弟,沈甲、沈乙、沈丙分别为沈某的侄子、侄女和侄孙,沈丁系与沈某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2004年2月,沈某死亡,沈戊与沈丁共同委托的清点人在清点沈某遗物时,发现一份“沈某身后财产分配单”(下称“财产分配单”),上记载:沈某将自己的房产、股票、储蓄等百万元财产均分为四份,分别留给沈甲、沈乙、沈丙和沈丁,还特别注明“弟弟沈戊无权享受以上任何一项本人财产”。该“财产分配单”正文系打印件,上有沈某的亲笔签名(加盖印章)和日期。 原告沈戊认为,其系沈某弟弟,是沈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财产分配单”系电脑打印而成,虽有沈某的签名及日期,但沈某生前不会操作电脑,即便是遗嘱,也应为代书遗嘱,但又无代书人签名,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沈某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据此诉请确认该遗嘱无效,要求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沈某的遗产。 被告沈甲、沈乙、沈丙、沈丁则认为,“财产分配单”是受托的遗产清点人在清点遗产时发现的,具有客观性,上有沈某的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应视为自书遗嘱,且遗嘱内容与沈某生前的真实意思相符,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在“财产分配单”中表达了对其死后的财产的处置意见,应属遗嘱性质。电脑打印只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的遗嘱有所区别。沈某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打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达了其意志应当具有判断力,沈戊未能举证该份遗嘱的代书人为何人,其主张“财产分配单”为代书遗嘱缺乏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另结合证人的证词,该遗嘱的内容与沈某生前的真实意思相符,沈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沈某生前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且该遗嘱系遗产清点人在清点死者的遗物中所获,并非某一方继承人所持有,因而具有客观真实性。一审据此判决:对沈戊要求确认“财产分配单”为无效遗嘱以及要求继承沈某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沈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合议庭调解,最终以沈甲、沈乙、沈丙、沈丁及沈戊平均分得沈某遗产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二:(2008)浙民申字第104号民事裁定。 【案 情】 2005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一终字第214号)改判了一起遗嘱纠纷,该遗嘱全文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某某某”为手写字体,未注明年月日,也无其他任何相关证据。一审义乌市法院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书属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及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自书遗嘱对待,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上诉至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可打印件遗嘱属有效自书遗嘱的判决是错误的,中院认为,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定无效。电脑打印的遗书也是书写的一种方式,且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遗嘱人所留遗嘱必须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且《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及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改判后王某不服判决,2008年4月新《民诉法》修订实施,原告王某第一时间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浙江省高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浙民申字第104号)审理后于6月13日裁定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院对打印遗嘱属于自书还是代书不置可否,仅对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进行分析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 浙江省高院虽然对打印件遗嘱到底属于哪种形式未做分析,但从其维持原判的裁定可见,高院已经认可了打印件遗嘱仅有签名即等同于自书遗嘱,无需证明是否立遗嘱人亲手打印,也无需注明年月日,属于新兴的一种遗嘱方式,其形式不受《继承法》中5种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的约束。 笔者以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严格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对于打印的遗嘱法律效力,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方面,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书写打印的遗嘱应属于“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立遗嘱人用电脑书写打印遗嘱与用笔墨书写遗嘱,仅仅是一种书写方式工具不同而已,不影响遗嘱的真实性。立遗嘱人想利用什么工具方式写,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我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就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用电脑书写打印的遗嘱也应该具有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立遗嘱人请他人操作电脑书写打印遗嘱并签名,应根据不同情况来认定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如果是立遗嘱人请他人操作电脑书写并打印遗嘱,在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的,操作电脑书写打印是“代书”的一种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应视为代书遗嘱。但如果仅有打印人或遗嘱人签名,则不能构成有效的代书遗嘱。因为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包括代书人)签名,没有遗嘱人和打印人以外的见证人签名,就不能成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如果是立遗嘱人亲笔写好遗嘱,为追求美观或便于保存等原因,请他人按照自己书写的遗嘱打印一份,并在打印件上签名,然后丢弃了原书写的遗嘱。这种情况形成的打印遗嘱与原书写的遗嘱实为一体,应视为自书遗嘱。 总之,法律上有明确形式要件规定的,应当首先按照形式要件进行判断。如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非重大瑕疵,应当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弥补遗嘱的形式瑕疵。通过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证据标准两个方面综合起来考量,认定遗嘱真实性,从而确定其法律效力。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打印的遗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邮箱:zhangyinfuls@s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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