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55) 点击:226 |
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张印富律师: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因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法律对此有着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法条包含了如下含义: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2)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3)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4)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 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哪些属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呢,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也不便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等等,需要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此,对于诉讼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庭。律师的授权只能是一般授权,而不能全权委托。对于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自己对婚姻的态度必须亲自向法院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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