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53) 点击:140 |
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军人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有朋友咨询:自己是一名军人,因感情不合想离婚,应该有哪个法院管辖?也有朋友咨询,自己的配偶是军人,因感情不合想离婚,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北京张印富律师指出: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方面,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另一方面,军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第1 条第1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这里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军婚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军人离婚案件。这里的“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军(警)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其行政、组织关系、住房和工资待遇等仍由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这里的“军队在编职工”,是指纳入军队编制、经军队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由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和工人。就军人离婚案来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军内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实行自愿原则。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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