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53) 点击:203 |
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有朋友咨询:因夫妻感情不合提出离婚,自己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印富律师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婚前个人存款是民法意义上的原物,此原物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孳息应归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当事人之间若没有特别的约定,原物与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同一人所有。 第二,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之内。《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利息不属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三,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不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利息与“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同。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利益经济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基于经营行为而产生,具有风险性。孳息是指通过自然规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通过自然规律产生的称为天然孳息,通过法律规定产生的称为法定孳息,是可定期获得的必然增值收益。当事人以个人财产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是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利息不同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一般认为: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所得,基于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配偶另一方对于该财产收益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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