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张印富
张印富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印富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53)    点击:203

  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有朋友咨询:因夫妻感情不合提出离婚,自己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印富律师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婚前个人存款是民法意义上的原物,此原物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孳息应归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当事人之间若没有特别的约定,原物与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同一人所有。

  第二,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之内。《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利息不属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三,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不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利息与“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同。投资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利益经济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基于经营行为而产生,具有风险性。孳息是指通过自然规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通过自然规律产生的称为天然孳息,通过法律规定产生的称为法定孳息,是可定期获得的必然增值收益。当事人以个人财产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是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利息不同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一般认为: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所得,基于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配偶另一方对于该财产收益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印富律师提供“股权转让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印富律师,张印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印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1017817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印富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印富律师主页,您是第742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