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未到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怎么办?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49) 点击:265 |
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出租人解除未到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怎么办? 北京专业律师:张印富 (咨询 18910178175) 有朋友咨询: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便以房子卖给他人为由,要求承租人搬走。在承租人未搬的情况下,出租人便换了门锁,不让承租人继续租用了。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应该怎么办? 张印富律师解答: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目的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法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实际生活中,即便是出租人将房子卖给了他人,承租人仍然可以要求新房产所有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第二,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想购买该承租房,那么,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出租人之前出卖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明确要求承租人搬走,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承租人可以主张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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