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的效力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48) 点击:121 |
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的效力 北京专业律师:张印富 (电话 18910178175) 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了二个内容大致相同,但主要条款作了不同约定,在形式上都成立的二个合同。一个是向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以供公示的合同,谓之“阳合同”;另一个是私下签订保存,写明实际交易价格,并以此为据实际履行义务的合同,谓之“阴合同”。 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一般也有二种:一种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实际交易价格高于登记价格;另一种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 在我国,房产交易的税费是按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其主要目的就是以较低的价格申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达到少缴税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我国《合同法》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稳定的宗旨,在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是判定整个合同无效,还是价格条款无效,往往需要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综合考量,具体个案处理结果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是持否定的态度,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拒签“阴阳合同”。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