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张印富
张印富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印富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谈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47)    点击:92

  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原创】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有朋友咨询: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不同,怎样区别?

  张印富律师解答: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最后第 287 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的大类,说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司法实践中,由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经常把二者混淆,并据此作出裁判,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认定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显得非常重要。

  笔者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认为,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和把握:

  一、合同的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二、合同标的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 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三、合同订立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四、合同解除条件。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五、违约救济方式。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实践中正确认定合同性质,区分诉争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印富律师提供“股权转让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印富律师,张印富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印富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1017817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印富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印富律师主页,您是第758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