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19 17:46) 点击:206 |
【原创】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 浅谈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北京专业律师 张印富 (咨询18910178175) 近年来,农民工进城打工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较多,正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这类案件中难点问题之一。尤其是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很多人难于分清。加之当事人在建立用工关系时往往约定不明,发生纠纷后,认定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直接涉及赔偿的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浅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直接涉及当事人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对此,《合同法》第251条有着明确规定。 实际生活中,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经常混杂在一起,看似没有分清的必要;但实际案件中认定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特别是农民工进城打工,同样是干活挣工钱,在打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如果是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可能会依法得到几十万元的赔偿金;如果是承揽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能会责任自担,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就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不同所致。 二、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应重点把握其不同点。 1、主体称谓不同。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员完成一定的劳务,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工作成果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人身依附性不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受雇人工作不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中,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受雇主的指挥管理。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设备、技术和能力来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4、支付报酬不同。雇佣合同中所从事的事项技术含量较低,雇员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单一,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合同,承揽事项技术含量较高,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能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支付的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费用等。 5、风险和责任承担不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三、区分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司法实践中,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较难区分,但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又必须界定清楚。就具体案件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首席律师 张印富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1891017817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529547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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