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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技术咨询合同的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01:57)     点击:516

违反技术咨询合同的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以及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不接受或者逾期不接受工作成果的,向受托人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并且还应当支付受托人因保管工作成果所支出的费用。

  受托人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的咨询报酬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承担违约责任;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后,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返还委托人已付的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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