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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辩护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呢?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1-06 01:57)     点击:534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对于常见的盗窃案件,如何辩护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多年办理盗窃案件的经验,谈谈如何为盗窃案件的被告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首先要清楚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通常理解在北京盗窃金额达到1千元的,就已构成盗窃了。这样理解要排除下面的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最高院盗窃罪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虽然达到1千元的,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就是说有时候盗窃数额达到了1千元,也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另外盗窃亲人朋友家的财物,亲友不追究的,一般也不按盗窃罪论。以练习开车、娱乐为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也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被受害人扣押的,也不以盗窃罪论处。

   其次,盗窃案的被告做罪轻辩护。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对量刑有重要影响。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盗窃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6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罪的数额的认定一般依据司法机关的鉴定。在依据实物鉴定的情况下,由于很多赃物无法追回,价格难定,被告有可能会被轻判。

而且在被盗财产灭失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往往通过失主的陈述进行鉴定,有的失主连有效的购物凭证都无法提供,这样的鉴定结论可信度并不高,即使被法院采纳,作为辩护人在量刑时也应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

在共同盗窃的案件中,要注意自己的被告人是否属于从犯,对从犯不仅刑法总则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从犯也有特别规定,规定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数额进行量刑,并依刑法总则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简单说,如果是从犯,只对自己参与盗窃的部分承担责任且只承担次要责任。

    对被盗财产能退赔或追回的,辩护律师应积极动员被告人退回或协助司法机关追回。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退赃、退赔的,在量刑起点的10%以下从轻处罚。

盗窃罪通常会判处罚金刑,如果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在开庭前主动交纳罚金的,对被告人的量刑也是帮助的,根据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处罚的,在20%以内轻处。如果判完了再去交罚金,显然是没经过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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