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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还是护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07-31 02:47)     点击:564

                                                       为民?还是护官?!

接到苏老先生“律师你辛苦了,咱不告了!”的传话,夜不能寐,深感学法不精,用法不通之苦。愧无能为力,草就评话小段,舒我闷气。

为民?还是护官?!

"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是描绘天下名城济南的名句,济南又有泉城之美誉。位于如诗如画泉城中心,南起泉城路、北至西花墙子街南口,有一条自清末至今,集府衙和贡院、民俗、商业为一体的历史名街,名曰芙蓉街。该街由72名泉之一的芙蓉泉而得名,

芙蓉街座落于珍珠泉的泉群之中,芙蓉街的四泉一街一巷均以济南市市花“芙蓉”(即荷花)为名。清代诗人董芸寓居的“芙蓉馆”, 曾呈现书声朗朗,流水潺潺,垂柳依依的优雅美景。“老屋苍台半亩居,石梁浮动上游鱼。一池新绿芙蓉水,矮几花阴坐著书”。就是清代著名诗人董芸对芙蓉街微妙微肖的赞美。芙蓉街被济南市政府列为"古城游览区",将继"山、泉、湖"之后,成为济南的第四大旅游景点。现在的芙蓉街可谓身价百倍,寸土寸金,座落在该街两旁的房屋自然成了经商的黄金屋,人们眼中的摇钱树。

话说:暮年之人老苏自幼在芙蓉街上长大成人,并在名下拥有临街房一处,私房改造前租与他人居住。1958年老苏响应政府的号召, “接受”私房改造,违心将房屋交公。

时代的变迁,“文革”历史的过去,老苏盼来了房屋的返还。那时的老苏喜出望外,万没想到政府能修正错误,由衷地感谢党和政府的英明伟大。但是使老苏始料不及的是被改造的住宅被扣上“商业用房”的帽子,不予返还。

乐极生悲,不予返还的决定尤如一盆冷水将老苏浇了个透心凉。为了弄清 “住宅用房”为什么变成了“商业用房”的迷,自80年代初老苏就踏上了漫漫的信访路,在长达20余年的岁月里奔波于各衙门之间,寻求破解之策,乞求房屋的返还。更使老苏想不通的是两级房管局的答复意见仍是不予返还。两级房管局声称有书面证据,并拒绝老苏看看证据的要求。理由很简单:事关档案保密的需要,不予公开。走头无路的老苏,只好求助于律师。

律师调阅历下区房管局档案,发现1958年6月28日的《济南市私房房主情况调查表》系使用1980年后印制的制式表格伪造,调查表全部内容由该局的工作人员填写。很明显就是对付老苏的信访而作。为了帮老苏讨回公道,律师为老苏代书了行政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起诉状,要其到基层法院立案,相信法院会为民作主。

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整整的一年里,苏氏父子虽然辗转于两级法院之间,却一直没有敲开法院的大门。难!难!难!难于上请天!!难道百姓有冤无处诉?!难道官官相护?!难道立案庭是法院为拉大与百姓的距离设的门坎?!

基层法院以属于“私改房”为由不予受理,而且用铅笔在起诉书上批注“私改房  不予受理”几个大字,将诉状驳回。要书面裁定,对不起,没有!苏氏父子只好望门兴叹。

基本法院立案庭根本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关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的规定,我行我素。

中级法院立案庭以“没有驳回裁定书”为由,不受理上诉,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理所当然地就把苏氏父子彻底关在法院门外啦,冤就冤吧,不过是个草民而矣。同时也就省去追究房管局的麻烦了,彼此相互关照,日后理所当然的相安无事了。

正是:

衙门口朝东开,

有理有证莫进来,

最高院意见不理采,

百姓沉冤关门外。

事已至此,苏氏父子心灰意懒,思维混乱,法有正事吗?

律师也是“变戏法的跪下”没了法,只好向苏家全家老小表示歉意,恕“揪着耳朵醒鼻子”有劲使不上之“过”了!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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