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款返还纠纷的法理解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4-25 11:09) 点击:593 |
【案情】 原告购买了符合客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客运公司,期间有八台车在两年时间里分别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交通局的主持下,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先行向受害人赔偿后,持结算手续到保险公司理算,原告赔偿款共计七十四万元,经保险理算,依照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五十八万元,由于在保险公司开账的是被告,由此,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分十二次打入客运公司的账户,原告持转账付讫凭证,向被告要求结算,遭被告拒绝,引起诉讼。 【争点】 客运公司辩称,保险费系被告代原告垫付,因此,要求相互冲减。 通过法庭审理,确认双方当事人如下无争议的事实: A、涉案被保险机动车实际出资人及所有人系原告; B、原告先期负担了被保险车辆事故赔偿款七十余万元; C、被告自认涉案理赔款的受益人系原告; D、投保机动车三险的惯例是,原告根据被告工作人员的通知,将购买保险的款项提前交给被告工作人员,由被告工作人员代办保险手续后,再将保险费缴纳票据及保单复印件转交原告保存,被告保留原件; E、此前有三单保险理赔款已向原告结清; 【观点】 1、被告有义务退还保险公司打入其交行账户的保险理赔款: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过该条规定查知,机动车责任保险费的权利人系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原告的机动车出险后,为妥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及时与事故受害方达成书面协议,原告根据事故认定书,向受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通过交通部门转付赔偿款之后,原告成为理赔款权利人,依据保险法规定,原告持事故确认书、受伤人员医疗费等凭据,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完成理算后,将相应的理赔款打入被告账户,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此项理赔款,被告收取其中两份赔款转账凭据后,未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原告代为主张理赔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将涉案保险理赔款付给原告。 2、被告确已收到理赔款五十八万元: 被告只认可收到二十万元保险理赔款,辩称未收到另三十八万;从原告提供的保险公司转账凭证原始件查知,保险公司确已将理赔款打入被告的交行账户,被告否认的,应当提供交通银行转账流水记录,以供核查到账情况,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确已收到理赔款五十八万元。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如果此款未到账的话,被告也负有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义务。 通过先前三单理赔款转付情况推定,被告此前向原告转付的理赔款,也是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打入同一银行账户,被告收到先前款项,拒绝认可收付涉案理赔款的抗辩不能成立。 3、投保机动车三项保险的款项,确系原告负担,被告辩称“垫付”说法缺乏根据: 被告辩称保险费由其垫付,仅凭保管的保险费收据原件,但不能提供佐证,不能证明其垫付保费。 一是、有协议约定“先款后办”,即先由原告将投保保险费交被告,被告根据情况办理投保,办结后通知原告取回保单复印件。被告不能证明双方有过“先行垫付”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书面挂靠协议约定,原告承担各项税费,在相应的税费缴纳期限前,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各款项; 二是、原告持有保单复印件,足以证明投保惯例,被告工作人员的视频资料明确认定,被告保管原件(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将复印件交给原告,表明原告已经交过保险费; 三是、原告提交的经办人证言、保管的各项凭证复印件、保险资料档案袋,如果被告不提供复印件,原告不可能得到复印件,被告提供的工作人员的银行出账单记录的10月24日出款额与原告述称的10月18日交付的款额176179元在十万分之一的机率里完全吻合,足可认定原告向被告交费的事实; 四是、原告起诉后,被告将代管的票据数额累计后辩称“垫款”,这一点可通过被告“漏算”原告持有一枚原件标注额得到反证,如果是被告垫资投保,通常作法应当是成批垫款,绝对不可能出现漏掉一单保费的现象,也不可能出现原告只交一单,其余由被告垫资的现象; 五是、被告公司的什么人办理的垫资?通过什么方式垫付?谁办的税款?又是谁投的保险?谁敢站出来说说清楚具体经过?这件事非同小可,如此大额的资金,不可能由被告的两名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说就能成立。 六是、被告自始致终未向原告主张过“返还”垫资之事,作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公司而言,绝不可能发生长期替挂靠车主垫付巨额资金不提追讨之理,分明是被告在诉后为逃避返款义务的臆想。 4、被告主张“冲抵”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利用挂靠便利,将多年保管的票据自行累计数额后,以“垫款”为由提出冲抵原告的理赔款,原告不能认可,法律也不能支持。退而言之,如果真有被告“垫资”一说,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必须通过另案起诉解决,不得在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益返还案件中提请冲抵请求;被告的主张显属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无法提供其与原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将争议颇大且模糊推测当成借款合同关系对待,如果按被告的推理,涉案机动车的档案资料在被告处保管,同样不能认定被告为涉案车辆的出资人一样道理,被告只保管了车籍档案,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却是原告。 综上,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慎重审查被告的理由,支持原告的主张。 附:法规集成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质量信誉考核报告》《关于贯彻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246号)、《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车辆管理档案》《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利用挂靠之便保管车籍档案资料及原始凭证的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4]115号)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六)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七)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1年1月8日 依法审理涉军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审判工作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重要体现;妥善解决官兵的涉法问题是部队各级党委的任务,也是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战斗力的客观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和部队各级党委应当充分认识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重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一、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增多,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逐年增加。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人民解放军是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妥善处理部队涉法问题和涉军案件,直接关系到国防巩固和军政军民团结,关系到军队建设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党赋予人民解放军历史使命的完成。各级人民法院和部队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法制观念,把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关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际行动,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地审理涉军案件。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在不增加编制、人员和不打乱内部业务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审理涉军案件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提高了涉军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学习借鉴成功的经验,由院领导牵头,有关业务庭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对审理涉军案件的指导和协调。有关审判庭可以从实际出发,组成涉军案件合议庭,并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办理涉军案件,要坚持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充分考虑涉军案件的特点,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审结、及时执行,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省军区系统的职能作用,做好解决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协调工作。省军区系统特别是人民武装部作为联系部队和地方的桥梁纽带,在协调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方面,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任务,纳入“双拥”活动,支持、协助各地建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上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开展。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组织,特别是人民武装部建立的军人军属法律服务站,要有专人负责,认真接待军人军属的来信来访,搞好法律咨询服务,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军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加强部队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信息网络。各部队要加强与有关方面和部门的联系,为官兵涉法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部队各级法律服务组织,要明确职责,完善制度,保证法律服务活动的经常开展。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网上信息传输反馈系统,及时了解掌握官兵及其家庭涉法问题的情况,开展网上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向官兵提供有关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和解决涉法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各部队要充分利用省军区系统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时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反映军人军属的意见和要求。各级军事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的联系和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使涉军案件的审判收到最佳效果。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官兵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解决部队涉法问题的基础性工作。部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在组织官兵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上下功夫,把学法、守法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组织官兵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强化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又要注意提高官兵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教育引导官兵进一步明确,军人应带头按章办事,依法行使权利,不能因为自己是军人而谋求法外特权,要求法外照顾。要执行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判和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可能处理不公的问题,要依法解决。同时要切实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引发事故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根据涉军维权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机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我院经过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法[201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 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行使涉军案件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的拥军优属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状况纳入双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审判实际,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庭领导为成员,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涉军审判工作的开展。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相关业务庭应有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负责审理涉军案件。受理涉军案件较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在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可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 3、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军案件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立案时,确定系涉军案件的,应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涉军”记载,分流到涉军案件专门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杜绝超期限审理。建立完善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应当及时将涉军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登记及时、数据准确。 4、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研究交流涉军审判事宜。要协调相关军区、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法院,在涉军案件确认、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诉外协调、诉讼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处理重大疑难涉军案件,要通过当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与涉案部队及时联系,争取部队理解支持。 5、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军人军属合法财产权益因不能执行兑现、生活困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救助。军人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积极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和关键,破解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难题 6、依法确定涉军案件范围。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7、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着力抓好重大涉军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有效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部队战备执勤、演习训练、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权属、军事禁区管理等纠纷案件,保障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工作秩序;依法惩处故意杀害伤害军人军属、诱骗拐卖军属、破坏军婚等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审慎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重大纠纷案件,维护军队的良好声誉。 8、畅通诉讼绿色通道。涉军案件审判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尽快消除因涉军纠纷案件给部队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诉讼的能力。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做到尽快受理,并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涉军案件审判组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加大审判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对军队一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边远艰苦、交通不便的部队,可采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联网、视频系统等进行案件审理,为边海防和驻地偏远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诉讼便利。 9、更加深入扎实做好调解工作。涉军案件审判要更加注重调解,切实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要充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涉军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要在认真做好地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同时,通过部队做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军地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纷争。重大涉军案件,积极协调人民武装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10、确保生效裁判的及时执行。切实加强涉军案件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向军队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要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其及时申请执行;军队一方为申请执行人的,要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可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军队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可通过部队组织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以请部队所在地的军事法院协助执行。 11、扩大审判效果延伸司法服务。结合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积极扩大办案效果,拓展司法服务领域。选择危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法制观念。可通过开设涉军纠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网站专栏,向部队、军人军属发放“维权服务联系卡”,设置驻军部队司法信箱等方式,为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开展庭审观摩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培训进军营等活动,增强官兵依法办事意识和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12、切实搞好统筹督导。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与其他工作科学统筹、协调推进。各级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对本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加强监督指导,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13、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作风优良的业务骨干,充实涉军案件审判队伍。优先安排涉军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庭成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参观走访、参加“国防教育日”等活动,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准确把握部队和官兵维权需求,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 14、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要定期向当地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共同推动涉军维权工作深入开展。 15、注重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开展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创先争优的硬指标,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要不断总结先进典型经验,与时俱进地树立和培养新的典型,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人民法院司法拥军的时代精神。 16、加大物质装备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为涉军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庭配备必要的办案器材和工具,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切实保障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权威解读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通知》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国防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案件类型进一步复杂化,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破解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难题,进一步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推动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2009年7月,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代表时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政法机关和军队有关方面要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国防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军地两个方面积极性,建立健全由党委统一领导、以政法机关为主体、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军地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水平。2010年4月22日,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在涉军案件多的法院设立涉军法庭”。 为深入推进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根据涉军维权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机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我院经过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出台了《通知》。 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是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的基础工作 问:在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方面,《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答: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是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的基础工作。《通知》规定,受理涉军案件较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其他人民法院也要有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理涉军案件。 强化审判管理,切实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效率和水平 问:管理出成绩,管理出效率,请问如何进一步加强涉军案件的审判管理工作? 答:《通知》将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管理置于重要地位,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审判管理,切实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效率和水平。按照《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审判实际,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借鉴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经验,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确保涉军案件审判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有效地实施制度管理,要求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并建立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 抓住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 问:能否举例说明《通知》在解决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答:《通知》明确提出了要抓住审判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水平。例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军人、军属的界定问题,许多单位提出了不同的见解,《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等6家联合下发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4条、第19条规定,明确了军人、军属的范围。另外,有的部队提出,对边远艰苦、交通不便的部队起诉的,建议采取信函、传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联网、视频系统等进行案件审理,《通知》采纳了建议,进一步畅通诉讼绿色通道,为边海防和驻地偏远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了诉讼便利。 军地两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涉军维权工作 问:在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中军地双方的协作配合非常重要,请问《通知》对此有哪些规定? 答:涉军案件不仅仅要加强对军队和军人军属一方的利益保护,而是要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都要平等保护,因此,加强军地双方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对此,《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贯彻落实周永康书记提出的建立涉军维权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军地两个方面积极性的要求。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军区政治部、军事法院等先后成立了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军地两方要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有效开展涉军维权工作。对于地方法院代表反映强烈的涉军案件性质确认难、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军事法院协调,明确规定了军地协同配合解决的具体办法。 全国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综述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其中,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增多,是困扰部队全面建设的一个现实问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全国各地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人们不会忘记这个日子:1996年11月15日。全国全军首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巡回法庭”在民族英雄岳飞的故里——河南省汤阴县正式挂牌。一年之后,“巡回法庭”的创建连同它的种种做法,被冠以“汤阴经验”而备受关注。此后,“汤阴经验”在探索中前行,在突破中完善,在发展中创新,使“汤阴经验”更加成熟圆满,并在全国全军广泛宣传推广,各级领导对“汤阴经验”的新发展给予充分肯定。十多年来,全国各地结合实际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探索了许多新的做法。2006年,浙江、福建两省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以司法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军地协调的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的经验,经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政治部等十二个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宣传推广,进一步推动了这项工作在全国的广泛深入发展。目前,在军地共同努力下,全国涉军维权工作发展势头良好,成效明显。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有关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军地各级结合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传达学习上级指示、召开工作会议、开展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始终把开展涉军维权工作作为部队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总政治部在抓好部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的有效途径。2000年以来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文件,总结和转发了浙江、福建两省建立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的经验做法;各大军区普遍下发规范性文件,许多省军区会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印发相关规定,对统一各级思想认识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指导。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政治部联合表彰了全国法院系统和全军涉军维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会同其他军地部门陆续表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各级各部门树立了学习榜样。组织领导更加有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工作,亲自组织部署,带头督查指导,直接协调处理重大涉军矛盾纠纷,地方政法委书记还担任了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各级人民法院普遍把涉军维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筹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院领导亲自抓,经常听取维权工作汇报,遇有重大涉军案件,亲自过问、亲自督办、亲自协调,有的法院还成立专门的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监督指导,院领导多次参加军地涉军维权工作会议,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人民法院要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帮助部队和军人军属解除后顾之忧,积极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经济开发、城市建设等活动与军事设施保护、国防工程建设发生矛盾时,自觉以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为重,积极做好协调疏导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少省市区还组织军地联合工作组,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近两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和省军区(警备区)联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总政还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各地调研指导,及时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解放军法院作为军队涉军维权工作主管部门,始终把开展涉军维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能,组织全军法院尤其大军区法院和设在各省军区的基层军事法院,积极协调地方建立健全涉军维权组织,扎实开展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建设进展显著军地各级在宣传推广“汤阴经验”后,又先后总结推广了山东青岛、湖北安陆、重庆合川、山西壶关、河北双桥等地做法,全国市县两级陆续建立起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涉军案件合议庭和军人军属法律咨询站,基本形成了“一组一庭一站”的涉军维权工作组织。一些部门还根据职能任务特点,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涉军维权工作制度。许多地方法院制订了《涉军案件合议庭工作制度》、《涉军案件反馈回访制度》等审判工作规范,在立案大厅设立军人军属接待窗口,在立案登记表和卷宗封面加盖“涉军案件”专用章,在审判流程管理上体现军人军属优先,保证涉军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结案、及时执行,开辟了解决涉军案件的“绿色通道”。对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和义务兵实施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有的法院还提请人大任命现役军人担任涉军案件合议庭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理。各司法行政部门也在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军人军属专门接待制度,给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浙江福建两省从东南沿海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广泛持久开展涉军维权工作的有效机制,2006年下半年,分别由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双拥、人民防空和省军区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全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专门规定,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起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保障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2007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政治部等12个部门联合转发了浙江福建两省的规定,总结宣传推广了他们的经验,力求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建立起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涉军纠纷案件处理成效明显军地各级法院紧紧围绕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部队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妥善解决了一大批涉军纠纷和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军地各级涉军维权工作组织共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76万多人次,接待来信来访12万多人次,处理各类涉军纠纷9.8万余件,法院审理涉军案件3.4万余件。军地司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窃取出卖国家军事秘密、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军用物资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国防利益的安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及部队战备执勤、演习训练、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事禁区管理等方面的军地纠纷以及历史遗留的涉法问题,保障了部队正常的战备、训练和管理秩序。对涉及军人军属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等民事行政纠纷和案件,充分尊重军人军属的合法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部队官兵解除了后顾之忧。 针对涉军纠纷案件敏感性、政治性强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在坚持公平公正司法的同时,从增强解决涉军案件的实际效果出发,十分重视与军队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一些法院通过同级党委政法委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密切联系省军区系统和驻军部队;对审判的具体涉军纠纷案件,主管院庭领导和审判人员主动与部队和军人军属联系沟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答疑释惑;对军地之间的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和涉及特困群众的案件,紧紧依靠军地党委的领导和支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使涉军案件审判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各级维权组织还主动深入部队,开展“法官送法进军营”等法律服务活动,为官兵讲法制课、赠送法律书籍、提供法律咨询,在新兵入伍、老兵退伍、部队外出驻训等时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深受部队和官兵欢迎。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有效地维护了部队和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了全民的国防观念,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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