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家庭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翠湖村委会顾官村。电话:1398881****。 被告:彪XX,男,汉族,现年45岁,职业:乡村医生;家庭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普枫村委会彪官村;电话:1368875****。 案由:《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纠纷(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2013年11月22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立即支付10万元人民币给原告。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给原告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代理劳务费、交通费及其2013年11月23日后后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共计13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1月21日,原告的父亲濮天英(退休教师)因为腰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原告的父亲注射了针水(未知名),回到家中即告生命危急,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不同意做鉴定并承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在县卫生局、三川镇派出所、三川镇政府、司法所,原告的村干部、被告的村干部多方参与的情况下平等协商,于2013年11月22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同意补偿原告16万元。具体支付时间为: 2013年11月23日支付6万元, 12月13日支付10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支付了6万元后,找各种借口拒绝支付。 原告人认为,被告非法行医胡乱注射针水是剥夺了父亲生命的根本原因,依法可追究被告故意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至少也可追究过失致人死亡之刑事责任),但原告考虑与被告为乡里乡亲关系,协议也是在各个部门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故未主张追究刑事责任。但万没有想到,被告毫无诚信,竟然以奸诈的方式以6万元让原告人处理父亲的后事后,竟然拒绝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践踏国家的法律,构成事实上的欺诈违约,性质极其恶劣,企图玩弄受害人家属及其参与解决的多方人员。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本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为合同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 此致 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XX 2014年 月 日 附: 一、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二、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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