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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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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体要件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14 01:48)     点击:113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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