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较轻”的认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14 01:47) 点击:300 |
五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六十七条)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四川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较轻”的认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14 01:47) 点击:300 |
五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六十七条)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