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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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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14 01:47)     点击:8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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