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13 03:23) 点击:110 |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50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