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刑法第385条第2款经济往来中行贿罪?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13 03:14) 点击:97 |
按照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这两种形式的行贿罪与一般行贿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区别: 1、必须是在经济往来中,如签订、履行合同和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过程中; 2、必须是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3、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有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