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10 01:41) 点击:135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