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10 01:41) 点击:107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