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邱戈龙
邱戈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4403201110410957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 手机:13714929434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邱戈龙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盗窃罪中入户、凶器、扒窃的认定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09 03:23)     点击:87

首先,入户可参照入户抢劫进行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抢解释》),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该解释可适用于入户盗窃的认定。

 

其次,凶器可参照携带凶器抢夺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直接定抢劫罪,根据《两抢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但上述解释对于其他器械的规定过于抽象。笔者认为,凶器包括性质意义上的凶器(如管制刀具)和使用意义上的凶器(如菜刀本来在性质上是生活工具,但是在使用上也可以作为凶器伤人)。性质意义上的凶器认定比较容易,法律规定对管制刀具、枪支有规定。使用意义上的凶器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特定情况下综合评价。如携带剪刀、菜刀、水果刀等是为了吓退物主或抗拒抓捕,可认定为凶器;如携带螺丝刀、老虎钳等只是作为作案工具,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原则,严格把握不可滥用。

 

发表评论
邱戈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邱戈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