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邱戈龙
邱戈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4403201110410957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 手机:13714929434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邱戈龙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盗窃罪立案标准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09 03:07)     点击:65

盗窃罪、盗窃罪立案标准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发表评论
邱戈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邱戈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