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强迫交易罪的相关规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08 04:39) 点击:143 |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三十二、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强迫交易的; (2)强迫交易数额5000元以上的; (3)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或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4)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