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邱戈龙
邱戈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4403201110410957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 手机:13714929434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邱戈龙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情况?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08 04:36)     点击:113

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情况?

简要案情:我的朋友在成都因为做工程,被逮捕,现材料已上交检察院,公安部订的罪名有涉嫌参见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请问这种情况,能达到的最好效果是怎样一种情况?当时是金牛区是10.27逮捕的,案件现在上交到市检察院了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在您提供的有限资料里,我们很难对案情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法规供您参考: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 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2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4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发表评论
邱戈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邱戈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