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法持有毒品“情节较轻”的认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06 03:22) 点击:190 |
五十八、非法持有毒品(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50克的;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不满2克的; 3、其他少量毒品(苯丙氨类毒品不满4克,大麻油不满200克,大麻脂不满4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6千克,可卡因不满2克,吗啡不满4克,杜冷丁不满10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2毫克,咖啡因不满8千克,罂粟壳不满8千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