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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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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201110410957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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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前有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在量刑上会不会有影响?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06 03:18)     点击:70

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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