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邱戈龙
邱戈龙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4403201110410957
  • 资格证号:
  • 地区:广东-深圳
  • 手机:13714929434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邱戈龙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02 04:02)     点击:67

组织卖淫罪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日施行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相关阅读

 

1、专题:组织卖淫罪

 

2、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发表评论
邱戈龙:
验证码:   匿名评论

邱戈龙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