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是如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01 03:29) 点击: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有关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