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有关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8-01 03:22) 点击: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有关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