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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误解的股权纠纷案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2-23 12:50)    点击:161

洛阳股权纠纷律师白德营/存在重大误解的股权纠纷案件

 

李勇辉与王小雷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勇辉于2003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与王小雷在2003年6月20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小雷将汛雷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汛雷公司)全部股权的30%转让给李勇辉,转让价格10万元。转让合同签订后,李勇辉于2003年6月30日向王小雷支付股权转让费8万元。而此后李勇辉发现,汛雷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20万元,王小雷只投资12万元,占60%的股份,其以10万元价格转让汛雷公司30%的股权价格过高,对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请求王小雷退还1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在法庭审理中王小雷辩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李勇辉受让我所持有汛雷公司股权,并不是汛雷公司股份的30%,而是我个人持有汛雷公司全部股权的30%。李勇辉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20日内给付转股价款10万元,而其至今尚欠2万元未予付清。汛雷公司注册资金是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公司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行为产生的可独立转让的财产权,故李勇辉以股权转让价款过高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王小雷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李勇辉给付股权转让价款2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汛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0万元,李勇辉注册时出资12万元,占汛雷公司60%的股权,张雪娜出资8万元,占汛雷公司40%的股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股权价值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而发生变化,与公司注册资本不是等价关系,在王小雷转让股权过程中,虽然没有对汛雷公司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但根据合同自治原则,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自行协商约定股权转让价格,李勇辉与王小雷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王小雷在汛雷公司的股权划分为100%,将30%转让给李勇辉,转让后王小雷仍占70%的股份。李勇辉无证据证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或受欺诈而签订,其要求撤销与王小雷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李勇辉的诉讼请求,根据王小雷的反诉请求,判决李勇辉给付王小雷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万元。

http://blog.sina.com.cn/u/31704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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