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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中股东利益冲突与中小股东保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2-23 12:48)    点击:275

洛阳股权纠纷律师白德营/公司增资中股东利益冲突与中小股东保护 

公司增资,会导致现有股东股权稀释和股权结构的调整,是直接影响现有股东利益并可能引发股东之间严重利益冲突的公司重大事项。不同股东的处境和要求不同,其在增资中的立场也不同。外部增资、不同比增资还可能引起公司控制权的易手。对于同比增资、追加性增资,投资能力强的股东会支持,投资能力弱的股东则可能反对。对于外部增资,还涉及现有股东对公司资产权益的界定。实践中,各种股东纷争已不鲜见。为此,法律有必要协调股东的利益冲突,尤其应注意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在我国,相应的法律原则与措施包括: 

 

1. 绝对多数决 

公司增资是任何公司经营管理和企业治理中的重要事务,不仅会给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带来巨大变动,会影响增资后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等公司资本项,也会给公司的债权人带来巨大的影响,因而公司增资被公司法赋予与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形式变更等同等的重要性,从而要求公司以特别决议通过。依据《公司法》第44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公司的增资决议必须通过2/3多数决的股东表决通过,以避免公司过于轻易地通过增资决议而给小股东带来损害。依据《公司法》第47条和第109条的规定,公司增资前董事会必须先制订公司增资方案,在现实中,董事会往往被要求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交公司增资的可行性论证和公司增资的具体方案。 

 

2. 无意义是权利而非义务 

增资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由于每个股东自身的财产能力和情况不同,不能强求股东向公司追加出资,股东原来对公司的出资是自愿的,后来增资时的出资也应是自愿的。不能以股东会通过的增资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为由,认为股东负有按原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的义务,这是对中小股东的一种反向歧视,是排挤中小股东的手段之一。 

 

3. 优先认股权与原股东之间的权益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分为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的优先购买权和股东增资扩股时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原股东的增资扩股时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分公司股东享有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前者在我国《公司法》第72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后者在《公司法》第35条中有所规定。《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不按出资比例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持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维系股东间的人身信任关系,维护股东之间的既有权益格局,以及维护有限公司的稳定,故不适用于股份公司,且《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规定。这一规定虽属任意性规范,但只要有一个股东坚持,都会得到强制性适用。 http://blog.sina.com.cn/u/3170430927

 

4. 新、老股东的权益界定 

增资时,如果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可能拥有大量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净资产远高于公司资本;如处于亏损状态,净资产可能远低于公司资本,甚至事实上资不抵债。在这些情况下,合理的增资方案应全面评估公司资产,确定股东权益的真实价值,在此基础上确定新股东的出资金额与股权比例。不能由新股东侵占本属于原股东享有的权益,也不能由新股东承担本应由原股东承担的亏损。但这只是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新、老股东在诚信基础上达成自愿协议,依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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