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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中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排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2-23 12:47)    点击:265

 

洛阳股权纠纷律师白德营/公司增资中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排除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股东的新股认购排除制度,但是如果公司自行决议限制现有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则此项限制也可以成立,但是必须对此种新股认购权的限制本身加以严格限制,否则就有可能成为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手段。 

首先,这种限制必须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公司将来作出的此种限制必须能够在公司章程中找到确定的依据。 

其次,对于这种限制应当尽可能以绝对多数的股东决议通过,毕竟是对股东的重要权利的限制,直接影响股东股权。 

再次,此种对股东新股认购权的排除必须在增资协议中再次得到明确的确认,不能以公司章程中有规定而否认在增资协议中重新确认的必要性,应当给予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再次思考或者反悔的机会,不能以公司章程的概括授权直接剥夺其再次表决的权利。

http://blog.sina.com.cn/u/31704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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