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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栋
孙金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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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5200810600038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安阳
  • 手机:132530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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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的优势业务是:

一,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纠纷.保险纠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纠纷案件;

二,企业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行政诉讼或政府法律顾问;

三,经济技术合作谈判.民商事谈判.律师见证.律师清欠等非诉讼业务.

擅长:

1,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和私人法律顾问;

2,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经济和民事谈判,工程.施工.房地产、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

.本人长期从事企业和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研究.有企业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以及多种经济案件.财产案件.合同纠纷特别是保险合同.施工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见证.律师清欠、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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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11-04 11:50)     点击:444

 

    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很多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如果无视这一客观情况,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基于这一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 200643日对此进行了特别批复。该批复是《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该复函明确指出,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如果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二、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范围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增加岁数)×伤残系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系数。
  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万,伤残等级为二级,受害人(60周岁以下)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为:2万×20年×90%36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三级减少20%,其他依此类推。

  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对于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依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年龄)×伤残系数(死亡的按100%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系数(死亡的按100%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增加岁数)×伤残系数(死亡的按100%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系数(死亡的按100%计算)。
   
 例:受害人为城镇居民,三级伤残,有一女儿六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1万。被抚养人生活费=1万×12年(18-6)×80%=9.6万.

(四)医疗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医疗费的计算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所谓合理,是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所谓普通适用是指: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豪华,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即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安全性的要求。

  (六)误工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可以分为: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实际减少的收入 =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计算公式上是: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这里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年)是指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七)护理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10年。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无收入人员的护理费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八)交通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十)营养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确定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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