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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子女抚养权,抢子现象频繁发生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7-04 18:42)    点击:322

    我国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生活环境、教育程度及在子女成长过程中能够为子女付出的时间等多种因素进行判决。当然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即在起诉前子女的生活状态如何,这对法官判决子女抚养权有非常大的影响,因为在子女成长期,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造成子女与其共同的客观事实对争取抚养权的一方非常有利。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将孩子抢走的现象频频发生,一方不惜一切代价形成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以期待法官作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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