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开”中介私下成交 用父名购买属违约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16 10:35) 点击:518 |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承诺签下《看房确认书》的孙小姐,私下用其父的名义购买所看中的高档二手房,被房产中介商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地产)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10.8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德佑地产的诉求,由孙小姐支付德佑地产违约金10.8万元。 2011年1月中旬,孙小姐签署了承诺《看房确认书》一份,确认系德佑地产雇员,带领她查看了本市西康路某号房屋。孙小姐在《看房确认书》承诺约定:“本人或本人的代理人或其他与本人有关联的人,不会执行或通过其他第三方与上述房产的出售方/出租方进行买卖/租赁交易。如有违背,本人自愿按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或月租金的35%,向德佑地产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30日,孙小姐父亲却与该二手房产权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080万。 今年1月初,德佑地产起诉至法院称,为满足孙小姐购买所看中的二手房,公司雇员曾陪同她及家人前往,双方还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孙小姐不会自行或通过其他第三方与上述房屋的出售方进行交易,否则按照成交价的1%向德佑地产支付违约金。但不久公司发现,声称不愿再购买该房屋孙小姐,却利用公司所提供的资讯,跳过中介公司以其父之名买下了该房屋,故起诉要求孙小姐支付违约金10.8万元。诉讼中经法院合法传唤,孙小姐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涉案《看房确认书》明确了其他与孙小姐有关联的人,不会与房屋出售方进行交易,否则孙小姐将自愿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价1%的违约金。而孙小姐之父的身份,符合《看房确认书》中“与本人有关联的人”的基本条件。孙小姐之父向房屋出售方购买了涉案房屋,则孙小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价1%的违约金,遂法院作出了一审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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