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肖像权案终审宣判 原告获赔10万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0-23 14:34) 点击:498 |
中国法院网讯 (杨清惠) 代言期届满,商家仍旧使用演员汤加丽的形象进行宣传,汤加丽于是将曾经代言的保健品的生产商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总经销商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本网22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汤加丽获得10万元赔偿。 据汤加丽起诉称,2006年12月25日,她与红日图公司签订了产品代言合同,约定她为红日图公司的产品代言人。2007年5月20日,汤加丽授权给美诺食品厂将自己的形象用于减肥保健品“果茶抽油瘦”进行产品宣传,约定代言期限截止2008年10月底。 2011年3月初汤加丽发现,在互联网及相关报纸等媒体上,美诺食品厂、红日图公司继续以她的形象大肆发布“果茶抽油瘦”的产品广告,在其广告中不但利用她的照片、签名,而且以她名义宣传其产品的减肥效果。 汤加丽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肖像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庭审中,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辩称,在2011年4月后就没有再生产过“果茶抽油瘦”,也没有发布过相关广告,而汤加丽提交的“果茶抽油瘦”是2011年4月生产的。 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还提交了其2011年3月出产的“果茶抽油瘦”,外包装上没有汤加丽的肖像。两被告还辩称,在报刊上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并不是本案两被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代言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汤加丽肖像刊登代言广告,明显侵犯了汤加丽的肖像权,对此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汤加丽的肖像侵权行为,向汤加丽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10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提出上诉,两公司指出,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不是美诺公司委托发布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认为:美诺食品厂作为“中国法院网讯 (杨清惠) 代言期届满,商家仍旧使用演员汤加丽的形象进行宣传,汤加丽于是将曾经代言的保健品的生产商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总经销商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本网22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汤加丽获得10万元赔偿。 据汤加丽起诉称,2006年12月25日,她与红日图公司签订了产品代言合同,约定她为红日图公司的产品代言人。2007年5月20日,汤加丽授权给美诺食品厂将自己的形象用于减肥保健品“果茶抽油瘦”进行产品宣传,约定代言期限截止2008年10月底。 2011年3月初汤加丽发现,在互联网及相关报纸等媒体上,美诺食品厂、红日图公司继续以她的形象大肆发布“果茶抽油瘦”的产品广告,在其广告中不但利用她的照片、签名,而且以她名义宣传其产品的减肥效果。 汤加丽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肖像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庭审中,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辩称,在2011年4月后就没有再生产过“果茶抽油瘦”,也没有发布过相关广告,而汤加丽提交的“果茶抽油瘦”是2011年4月生产的。 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还提交了其2011年3月出产的“果茶抽油瘦”,外包装上没有汤加丽的肖像。两被告还辩称,在报刊上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并不是本案两被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代言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汤加丽肖像刊登代言广告,明显侵犯了汤加丽的肖像权,对此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汤加丽的肖像侵权行为,向汤加丽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10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提出上诉,两公司指出,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不是美诺公司委托发布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认为:美诺食品厂作为“果茶抽油瘦”的生产商、红日图公司作为“果茶抽油瘦”的总经销商与汤加丽就“果茶抽油瘦”的代言达成协议,各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协议期满后,美诺食品厂、红日图公司不应再使用汤加丽的肖像为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从双方签订的代言协议及授权来看,美诺食品厂、红日图公司使用汤加丽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底,之后美诺食品厂、红日图公司再擅自使用汤加丽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就属于侵害汤加丽肖像权的行为。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审法院认定美诺食品厂、红日图公司侵害汤加丽的肖像权,并无不妥。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边江 从双方签订的代言协议及授权来看,美诺食品厂、红日图公司使用汤加丽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底,之后美诺食品厂、红日图公司再擅自使用汤加丽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就属于侵害汤加丽肖像权的行为。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审法院认定美诺食品厂、红日图公司侵害汤加丽的肖像权,并无不妥。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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