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次抢劫”的理解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7 16:52) 点击:372 |
刑法第263条第(4)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其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对于连续抢劫多人的抢劫行为是认定为一次还是多次,应从犯罪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联系地对途径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者在一次犯罪中队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联系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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