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律师信箱:离婚后他拥有抚养权却从来不养孩子,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8-30 19:32) 点击:131 |
核心提示:离婚后,一般通过双方协商或是法院判决来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孩子的抚养权一旦决定,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否则想要变更抚养权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具体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呢?变更孩子抚养权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请看下面这封咨询邮件,安妮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安妮律师: 您好! 我是一位母亲,2007年我和我的前夫离婚了,离婚时孩子才刚满二岁。由于我是外地户口,而我的前夫却拥有进京指标,为了让孩子能跟随他拥有一个北京户口,通过离婚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了他,而我每个月需支付800元的抚养费。 离婚后,他忙着再婚,再婚后又匆匆离了婚,这期间孩子并没有和他一起生活。当他再次离婚后,由于北京没有房,只能在公司宿舍内居住,再加上他工作很忙,根本没有条件也抽不出时间来照看孩子。虽说抚养权是归了他,但这些多年来孩子事实上是和我一起生活的。他想孩子的时候就来看看,却从来没有按月给过孩子的生活费用。只有我原来的公公婆婆也就是前夫的父母,会偶尔过来帮忙照看孩子。 今年8月,由于一人实在无力承担孩子所有的抚养费用,与他协商无果后,我只能向法院起诉了前夫,要求变更抚养权,他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用给我。法官通知开庭前,我想着我自己独立抚养孩子是事实,就没有聘请律师也没有准备过多的证据,一个人去开了庭。没想到,我前夫连同他的父母在庭上颠倒黑白,竟然说孩子一直是他父母在照看,我根本没有带过一天孩子。由于我没有提交什么证据,法院最后采信了他们的说法,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之后,另人发指的是,前夫为了报复我,竟然又去法院提起了抚养费诉讼,要求我支付离婚后这些年孩子的抚养费给他。 亲爱的安妮律师,现在的我真的是气愤加上伤心,前段时间已经病了一场。前夫竟然绝情到如此地步,不但不抚养孩子,还打着孩子的名义赚取这种不义之财。我该怎么办?我还能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吗?孩子的抚养费案件我又该如何应对呢?期待您的回复,给我这位可怜的母亲一些帮助吧,万分感谢!
单小姐 您好! 看来您的咨询邮件,对您深感同情。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父母,特别是离婚后的父母一方,依仗孩子的抚养权在手,任意去践踏孩子的利益,做一些伤害对方和孩子的事情。但请您也想开一些,毕竟孩子一直跟您生活在一起,一切还是有机会挽回。 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您前后一共是二场诉讼:前一场您是原告,起诉对方变更抚养权; 而后一场,由于您前一场诉讼的失败,您沦为了被告,被对方起诉支付抚养费。可以说,由于您没有充分重视,也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就匆匆开始了前一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才造成了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那如何应对这种被动的局面呢?下面我将为您具体分析: 首先,您需要应诉关于抚养费的案件。您的前夫之所以可以起诉您,一是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权归他,您每月须支付800元抚养费,二是通过前一场诉讼,法院采信了是一直是由他父母照看孩子的证言。因此,在这场诉讼中,您应该积极准备关于孩子是与您一起生活,并不是由他父母照看的相关证据。只有充分证明了是您在抚养孩子的事实,才可以成为对抗他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至于证据,您可以准备下面这些证据:和孩子一起的日常或是渡假照片、孩子上幼儿园期间的相关资料(可以包括幼儿园手册、孩子绘画作品、幼儿园老师评语等)、幼儿园老师关于孩子日常接送及沟通交流的证人证言、孩子生活花销的票据、带孩子去看病的相关病历以及与孩子要好伙伴父母的证人证言等。上述这些证据的证明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法庭上还原孩子由您直接抚养事实。值得强调的是,这一次抚养费诉讼对您意义重大。如果您能成功抗辩的话,将对您接下来再次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您可以再次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变更抚养权诉讼,并不受法院“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只要有新的事实或是理由,完全可以再次或是多次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再次变更抚养权是相当困难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对于可以变更的法定情形,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变更抚养关系是有必要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却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您的情况,我认为与第二种可以变更的情形较相似。您的前夫虽然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却不尽抚养义务,同时他种种不诚信的言行举止有可能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您完全可以根据该条法律再次起诉您的前夫变更抚养权。 在新提起的变更抚养权诉讼中,除开在上述抚养费诉讼中您提交过和孩子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外,您还需要准备您更适合抚养孩子以及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以便进一步支持您变更的诉讼请求。对此,您还可以准备以下证据:您工作及收入的证明,以证明您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可以承担孩子的费用花销; 您的学历证明,证明您有能力抚导孩子教育; 对方脾气暴燥及对孩子不耐心的证据,可以是报警记录、伤情记录或是证人证言等。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准备孩子的一段视频,在视频里可能通过与您对话的方式来体现这些年孩子的生活状态,以及他是否继续愿跟随您一起生活的意思表示。虽然他未满十岁,但童言无忌,对于他的话及意思表示法庭还是愿意倾听的。 最后,请您记住一点,在法庭上永远是讲证据的。因此,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为有理,就轻视证据的作用。这一点,相信您已经深有体会。 为您分析了这么多,想必您已经知道现在如何应对了。真诚地祝福您能早日走出诉讼的泥沼,重临生活的阳光。同时,也请您为了孩子,坚强面对所发生的一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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