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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律师信箱:离婚后,对方不肯配合迁孩子户口,该怎么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8-30 19:31)    点击:143

核心提示:离婚后孩子的户口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难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故意拖住孩子的户口不配合办理迁出的情形彼彼皆是。现实生活中,没有户口原件会给孩子的生活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例如:上幼儿园和上学无法办理入学手续、无法购买保险、就连正常交通出行都存在困难。在对方故意刁难时,如何能更好的处理好户口问题,请看下面这篇咨询邮件,安妮律师为您支招。

安妮律师:

    你好!

    最近我碰到一件麻烦事,让我心情跌至了低谷。饭也不吃香,觉也睡不好。无奈之下,只能向您求助,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我和我的前夫是2006年离婚的。当年,由于我生的是一个女孩,让盼望得男的他父母很不高兴,家里矛盾丛生。孩子一岁半的时候,我们离婚了,孩子跟了我。

    离婚后,这些年一直是我一个人含辛茹苦的带着孩子。我的收入不是很宽敞,离婚时他承诺的一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从没兑现过,他也很少来看孩子。但这些我都不在乎,只要孩子能跟我一起好好的,看着她健康成长比什么都重要。

    时光如梭,转眼孩子就到了该读小学的年纪。我工作在朝阳区,公司有指标,可以帮忙解决孩子的户口。我也希望将孩子的户口从前夫户籍内迁出,落到公司附近来,这样不仅方便孩子读书,也有利于我更好的接送和照顾。

    当我找到前夫商量时,没想到他一口就回绝了。他竟然说孩子在哪读书跟他没有任何关系,他不会同意将孩子的户口迁出。真没想到他会如此绝情。多次交涉无果后,我只好找到前夫所在的派出所,派出所答复我说想要将户口迁出,必须提供户口本原件。

    这一切将我逼上了绝路。孩子明年马上就要读书,如果户口迁不过来,就读手续就办不了,她就面临失学的困境。想到这,我都快疯了。

    亲爱的安妮律师,万分期待您的回复。

 

                                                                周小姐

小姐:

 

    来信收悉,你前夫的态度确实另人气愤。我无意评判你们婚姻中的是是非非,但离婚多年,到底有多大的仇恨,竟然会让他对于孩子的将来不闻不问,麻木不仁呢?

    你所遭遇是现在婚姻实务中最难办的问题。之所以说难办,主要存在这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具体条文对户口问题做出规定,无法可依;二是公安户籍管理制度僵化,一味强调户口本原件的作用,无路可行; 三是由于法院没有户口纠纷的案由,该纠纷法院不会受理,无门诉讼。下面,我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帮你设计可行的策略:

    首先,你应该再去你前夫所在的派出所或是居委会,请他们出面协调,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虽然你已经去过,但去一次是远远不够的。派出所的户警通常很忙,你的偶尔出现,很难指望他将你的事放在心上。你只有做到多次出现,才能让他们体会到你急切的心情和渴望得到帮助的愿望强烈,从而让他们协助你给前夫施加压力。实践中,我曾代理过的一起案件,女方正是通过这种锲而不舍的努力,终于感动派出所副所长,强制对方拿出户口本,帮孩子解决了户口问题。可惜是这样的案例是少之又少。

    其次,你可以以支付抚养费为由,去法院起诉。正如你信中所言,你前夫承诺每个月1000的抚养费,虽然你不在乎,但从法律而言,孩子是有权利追索的,你完全可以起诉要求他支付所拖欠的费用。通过这样的诉讼,其目的是期待法官耐心的调解,通过放弃一部分权利,来换取对方在户口问题上的配合。假使对方油盐不进,达不成调解协议,相信法院抚养费的判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你现有的生活状况。

    在一切努力都没有效果时,你还有一条路可行,那就是回到派出所要求他们按照公安部2009831下发的公冶(2009459号文件的规定,为你制发仅含首页和孩子登记卡的居民户口薄,协助孩子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需要提醒的是,这是一份公安部内部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公安一般不会主动出示和执行。同时,该文件中所要求的说服无效,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因此,你还是需要耐心与派出所户警沟通,用真诚感动他们,方能达到你的目的。

    真心期待我的回答会对你有所帮助,你烦心的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薄有问题的批复》

公冶(2009459

    公安户籍处:

   《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居民户口薄问题有关建议的指示》(人管办字〔200914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居民户口薄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关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薄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是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薄交与其他家庭居民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薄,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特此批复。

                                                             公安部

                                                        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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