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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律师信箱:我到底怎样才能拿回属于自已的拆迁款?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8-30 19:16)    点击:153

安妮律师: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来看我的来信!

    我家在北京的大兴区,最近这边建地铁搞拆迁,拆得到处乱七八糟的,我们村的房子也正好在被拆的范围内。前些年,在我父亲的主持下,我们兄弟四个分了家,我分到了一间正房和一间偏房,共二间屋子。2009年底,我与大兴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给我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28.5万元。协议签完了,给了领款凭证,在凭证上负责拆迁的公司盖了公章。

    2010年初,听村里回来的人说南方经济回暖需要用工的人多,我就去了东莞打工,这一走就是快一年,最近才回来。回来后去拆迁公司打问,才知道属于我的拆迁款已经被我二哥领走了。我的领款凭证当时并没有带走,寄存在了我父亲那。后来,二哥要买新房没有钱,就向父亲那拿了我的领款凭证拿了钱。现在我找他要,他说一分钱也没有,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我在东莞打工的时候谈了个女朋友,挺满意的,想结婚,但没钱这婚怎么结啊?后来,我又去找了拆迁公司,他们说当初办手续的时候,都是我和二哥一起办的。而且,当时我在城里打工经常回不来,还托二哥帮我跑过几次腿,和他们熟了,才放心帮我把钱交给他的。唉,我现在真是一筹莫展了,希望您能好心给我出出主意,到底怎么样才能拿回属于我自已的钱啊?

    经常上您的博客,也知道岳成律师事务所。相信您能帮助我,只是希望不会太打扰到您的工作,非常感谢!

                                                                              小李

小李:

    你好!

    你所关心的拿钱问题,其实关系到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谁才是真正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为了让你明白,我会尽量简单地阐述明白这中间的道理,然后告诉你可行的方案。

    根据我们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被拆迁人则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拆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修地铁,也就是进行所谓的市政建设。那和你签订拆迁合同的市政管理委员会就应该是取得房屋拆迁证的单位,是真正的拆迁人。在你的领款凭证上盖章的拆迁公司只是实际上实施拆迁的人,它并不是真正的拆迁人。你作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人,是真正的被拆迁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有责任将拆迁款交到被拆迁人手中,只有这样才能认定拆迁人合法、恰当地履行了自已的义务。这也就是说只有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签字的真正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领取拆迁款。虽然,你二哥和你存在近亲属关系,也帮你办过事跑过腿,但这并不代表你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能证明你们委托代理关系的只有委托书或是代理协议之类的文件,相信你们并没有签署过)。所以,在这一点上,拆迁人是有过错的。

    现在,你有两条路可选:第一条路是起诉拆迁人,也就是市政管理委员会。起诉的理由就给付拆迁款上存在过失,没有适当的履行拆迁合同项下的义务。这条路,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基于如此明显的过错,法院应该会判决拆迁人继续向你履行付款义务。幸运的话,你还可能会拿到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拆迁人在完成了对你的给付义务后,可能会起诉你的二哥,以不当得利的案由,要求他返还领取的拆迁款。第二条路直接起诉你二哥,同样也是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要求他返还本属于你的拆迁款。胜诉的可能性是百分之百,但是别忘了你二哥并没有钱,而且你们是亲兄弟。同时,你的老父亲尚在,相信他并不愿意看到儿子们打官司。

    所以,我还是建议你选择第一条路。因为,拆迁单位不缺钱,你会更容易拿回属于自已的钱。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有所帮助。再次感谢你的关注,有空常来我的博客坐坐。

 

后注: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公布施行。根据該条例,2011613日公布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废止,但在新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依原来的规定办理。因小李咨询中所涉及的这个拆迁项目显然发生在新条例施行以前,故我引用的还是原来老的《拆迁条例》给予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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