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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律师信箱:离婚诉讼中,被告故意失踪或恶意拖延,该怎么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8-21 22:50)    点击:108

    安妮律师导读:结婚是二个人的事情,离婚同样也是二个人的事情。婚姻已然走到了尽头,但一方出于负气又或许出于报复,故意失踪或是恶意拖延,执意不肯配合。另一方在面临这种困境时,又该怎么办呢?难道真的只能在苦苦等待和痛苦折磨中,蹉跎掉彼此的时间吗?安妮律师给您支招。

 

安妮律师:

    您好!

    我是您的一位博友,经常来看您的博客。最近我的一位朋友碰到一件烦心事,让我帮忙咨询您,想让您给出出主意。很冒昧,给您添麻烦了。我这位朋友姓张,具体事情是这样的:

    20095月,小张(男)和小李(女)在河南郑州(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了结婚证。办完喜事,小张就回到了北京工作,而他的妻子小李则留在了老家郑州,每个月来一次北京探望小张。由于小张工作繁忙,经常去外地出差,二个人更是聚少离多。时间长了,感情越来越淡,也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严重的争吵。

    201010月,由于两人长期分居,性格又不合,离婚问题也就摆到了议事日程上。开始,小李是同意离婚的。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又没有共同财产和子女,小李提出了给2万元的经济补偿要求,小张对此也表示同意。但具体的离婚手续需要回老家办理,那段时间小张工作比较忙,这事就耽搁下来了。

    20113月,等小张有时间去办理离婚手续时,小李又不愿意了。小李说离婚是因为小张在北京有了第三者,所以才将自已给抛弃了。就算是自己一辈子不嫁,也要惩罚这个负心的男人。为了表明态度,小李干脆离开了老家,具体的去向也没有告诉其它人。

    之后,小张多方打听,才知道小李也来到了北京,并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具体的住址并不清楚。回想起自己和小李的婚姻,小张感慨万分。当年匆匆忙忙的结婚,结婚二年多时间,二人在一起的时间也不过二个月,根本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自已在北京打拼多年也不容易,现在虽然没有第三者的出现,但实在也不愿意就这样和她耗下去,浪费彼此的时间。

    201110月,小张被迫无奈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小李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状中,小张提供了小李在北京的手机号码。法院受理后,给小李打了电话。开始,小李还接了电话,但在电话明确表示不会来法院领传票,也拒不提供自已现在的住址。之后,法院再打电话,小李的电话就再也无人接听了。承办法院没有办法,只能找到小张,动员他撤诉。在法官的压力下,小张只好从法院撤回了诉讼。但法官告诉他,半年之后可以再来起诉。

    亲爱的安妮律师,对于小张遭遇的这种对方故意失踪、恶意拖延离婚诉讼的情形,有什么好的对策吗?具体小张接下来应该怎么办呢?感谢您百忙之中的回复,谢谢!

 

                                                                     杨女士

女士: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的信任,很高兴在您和您身边的朋友遇到法律难题时,会想到向安妮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您的朋友小张所遭遇的这种情形,在如今的离婚诉讼中越来越常见。出于各种原因,被告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通常会采取失踪或是故意躲避法院传票的方式,给离婚诉讼制造障碍。针对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有的法院会以被告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受理或是立案后,又动员原告主动撤诉;有的法院则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待特别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立案。

    法院这样处理方式,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带来了漫漫无期的时间损失。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续下落不明,另一方可能要用几年或是更长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这样将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对于小张所遭遇的情形,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提供解决办法。在司法实践中,现在的法院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难题。

    200410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释〔200417号司法批复的规定,该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具体回复。该批复中规定: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的通常作法是: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原告提交的邮寄地址或是电话号码通知和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接听,则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原告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被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被告的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此时,一般需要开具被告所在小区物业或是所在地区派出所的证词,以证明确实被告已不在原址居住并下落不明)

    第四步:法院开具公吿送达的单据,由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中将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当然,这种公告送达的处理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实践中确实曾经出现过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并非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就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因此,法院对于这种送达的方式适用也是十分谨慎的。

    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朝阳法院在本案中显然并未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是采取动员小张撤诉的方式加以解决。此举并未真正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而是对该问题进行了回避,实不可取。至于承办法官所提到的小张需在六个月之后再起诉的建议,是将小张本次的诉讼当作了一次完整的离婚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次离婚诉讼的结果如果是判决或调解不准离婚的,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必须待六个月后再起诉。

    我建议,根据小张目前所面临的情况,还是应该积极寻找小李的下落,争取能与小李建立起良性的沟通。小张应对小李所误会的婚外情进行有效的解释,以消除她心中的仇恨,尽可能地通过和平分手的方式来以解决。如果小李执意不出现,小张可以在等待再次的六个月期间,收集小李下落不明和双方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证据。六个月期满后,小张可再行至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在下次诉讼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加以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您的朋友有所帮助,有不清楚之处,可再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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