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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8-11 20:57)    点击:161

    安妮律师导读: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修补时,双方自然做好了分手的准备。离婚时,不但没有财产可分反而要背上一身债的日子确不好过。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一方个人债务?或为了避免一方恶意举债,另一方又该注意些什么呢?这些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安妮律师将通过精选案例、以案说法的方式与大家共同讨论。

   【夫妻债务认定总原则】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

    可见,婚姻期间一方借债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情形共为三种。第二种、第三种情形很难证明,同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已的利益,也不会轻易放弃向夫妻双方共同主张的权利。所以,实践中,夫妻债务认定总原则基本为第一种情况,即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该总原则的指导下,安妮律师将通过四个经典案例来具体分析在认定夫妻债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一】

    现今都已年过六旬的张某、黄某于1968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张某与妻子黄某感情一般。1992年,张某与另一女子钟某非法生育一女。黄某得知后,双方发生矛盾,张某离开黄某,与黄某分居至今。

    张某、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三处房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

    2007年张某向叶某借款3.8万元、向郑某借款2万元,两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张某,法院判决张某偿还上述两债权人借款。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夫妻共同房产中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拍卖价是5.7万元,扣除执行款等款项后,只剩2087元。对此黄某称,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偿还其个人债务,该房产拍卖款的一半应该属于她。

    同时,张某称自己于1996年向银行贷款25万元购买一处地皮及建地基,后因无钱还贷款,于1998年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地皮,用来偿还银行贷款。黄某对此否认,她认为张某私自将应当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地皮卖给他人,卖得款项也应平分。

    除此之外,张某还确认其与钟某非法生育之女曾因抚养费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张某已按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庭上,黄某与张某均确认两人分居后,夫妻共同财产均由黄某掌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张某与黄某离婚;张某、黄某按46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叶某、郑某的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张某应按比例返还黄某被拍卖房屋的价款。张某购买的地皮为张某个人财产,张某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为张某个人债务。

   【安妮律师说法】

    该案例应该算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经典案例了,其中有二点值得分析借鉴:

    第一,本案中债务产生的时间为双方分居期间。原则上,较长时间、持续的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可优先考虑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若夫妻之间只是小打小闹而短暂分居或时而分居,时而共同生活,反复无常,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第二,本案中张某所负债务一共为三笔:一是向私人的借款,二是向银行贷款购买地皮所负债务,三是向非婚生女支付的抚养费。在这里,我们可以根据夫妻债务认定的总原则进行判断,哪些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首先,张某向私人叶某、郑某的借款,产生的时间为夫妻分居期间。此期间,张某与黄某并未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也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其次,张某向银行的贷款,虽已偿还,但黄某主张分割。由于双方分居后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黄某一人管理,事实上张某并未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该地皮,所以该地皮或地皮的相关权益、债务应归张某个人所有,黄某不能主张分割。最后,张某向非婚生女已支付的抚养费,因该名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黄某无关,所以该笔债务也应为张某的个人债务。

    综上二点,我们可以看出,在区分夫妻债务时,分居这个时间点确实值得当事人重视。如果法庭上能够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那将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值得注意的是,假若债务产生的时间点虽为分居期间,但该债务是为了偿还分居前的共同债务而支付的对价或在分居前已取得权利只是在分居后才进一步实现的,此时,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宜。此外,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无论什么时候,都应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配偶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一半的财产。

   【案例二】

    李某与闫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因二人经营的厂子资金周转困难,由李某出面向张某借款5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2005年李某与闫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该笔债务的偿还未作出约定。2011年底,债权人张某将曾经的夫妻李某和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所欠借款。

    大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闫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企业由李某出面向张某借款5万元,该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企业,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据此,法院判令李某与闫某各向张某偿还借款2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安妮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当然,夫妻共同债务也包括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即双方共同从事工业、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等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共同经营即包括了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本案中,该厂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那么该企业产生的债务理所当然也应该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该厂为一方个人经营,其为经营所负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且该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对方从未将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中,则该债务就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生活中,一方独自经营公司,配偶一方对公司经营状况完全不知情的情形比比皆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离婚前经营方故意举债或是将公司做亏的情形也不在少数。事实上,证明公司收入从未用于过夫妻共同生活很难举证。实践中,为了避免权利受损,配偶一方选择放弃分割公司股权,同时也要求不承担公司债务的做法值得借鉴。从法律而言,在配偶一方放弃公司股权的同时,该公司作为夫妻财产即通过双方约定成为了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相应的债务也成为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与配偶方无关。

   【案例三】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6年结婚。婚后,妻子李女士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许多赌债。为了还债,2010年春节期间,李女士瞒着张先生向他人借款10万余元。因为沉迷于赌博,李女士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之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日益冷漠。201110月,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诉讼中,李女士提出自己欠款1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与张先生共同分担。

   【安妮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女士所欠下的赌债,夫妻两人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合意,并且被告李女士的赌博行为不仅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而且还给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由李女士个人自行承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本身不受保护。如果能够认定借款是为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即使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法律也不予支持。

   【案例四】

    二年前,徐业华与丈夫丁伟民离婚,本以为从此可以过上平静的生活。但一年后,她的工资卡突然被法院冻结。每个月一千多元的工资是她用来抚养女儿的唯一生活来源,不明所以她急忙赶到法院寻问,得到的结果让徐业华一下子就蒙了,自己成了50多万元债务的被告,而且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

    从法院了解到,这50余万债务,是她的丈夫丁伟民所欠,借据的日期是20092月到11月,而她与丁伟民的婚姻正好是2009112结束的。前夫在离婚前几个月疯狂举债,而这些债务却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自从前夫下岗后,无正当职业,即不赡养老人也不抚养孩子,他们夫妻关系非常紧张,丈夫在外做什么她是一无所知。2009年她开始和丈夫闹离婚,原本想离了就解脱了。却没想到突然冒出来这么一大笔债务。徐业华称,她觉得这些债务就是一个圈套。从借据上,有两笔十几万的借款,发生的日期仅仅相隔两三天,还在上面标注用于家用那有这样写借据的。她同时还回想起来,离婚后没多久,丁伟民突然找到她,表示他欠有一些债务,需要她去法院签个字,签完字所有的债务就跟她没有任何关系。当时只想赶紧与丁伟民撇清关系,便依丁伟民到法院在一份所有债务纠纷全权委托丁伟民的处理的委托书上签了字。由于对法律不懂,这份协议成了法院判决她与伟民共同承担债务的依据。

    时隔一年,20119月份,徐业华再次接到丹阳法院的传票,这次,她和前夫共同成为一笔20万债务的被告。这一次案件开庭,徐业华又看到了前夫丁伟民所写的一张欠条,日期是2009830。虽然对这笔债务同样毫不知情,因为欠条的日期是他们离婚前,法院毫无悬念的判决为两人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加上前面两次债务官司,徐业华和前夫丁伟民承担的债务高达近80万。

   【安妮律师说法】

    本案中,徐业华的恶梦的确开始于这张债务授权委托书,除非她有证据证明她是受胁迫或欺骗而签订的委托书,否则她的恶梦不会终结。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千万不要轻易签署任何文书。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曾有丈夫欺骗妻子在空白纸处签名后,自行添加内容,私自将公司转让的案例发生。因此,弄清楚所签文书的内容和用途显得至关重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有一个先后顺序之分。也就是说,如果是夫妻之间就共同债务发生纠纷,应是谁主张共同债务,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是与第三方即债权人发生纠纷,则是谁否定共同债务,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如果徐业华否认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须提供证据来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与其无关。但法庭上,徐业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反而前夫拿出了由她本人签名的债务委托书,自然她需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若一方想要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需提供借据,银行转帐记录,及使用的去处等相关证据。通常情况下,如果该借款用于购买居住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或是用于抚养子女、老人等相关费用,会被法院认定为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若一方想要否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则需要提供该款项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相对而言,这方面的证据列举非常困难。实践中,一般以证明双方分居事实,或是证明该款项的直接用途等方式来否认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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