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律师信箱:离婚了,对方拒绝我探视孩子该怎么办?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7-28 11:35) 点击:84 |
安妮律师: 您好! 很冒昧打扰您,我是一个失去孩子的父亲,我已经有二个多月没见到自己可爱的女儿了。我姓李,我将告诉您关于我的具体情况,真心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2011年5月份左右,由于需要完成一项工作,我大概出了一个月左右的长差。等我回京后,发现我的妻子变成了另一个人。原来的温柔体贴没有了,转而对我百般挑剔,并明确提出要和我离婚。那段时间,我工作上的烦心事特别多,再加上她无休止的争吵,在短短三十多天的时间内我们就达成离婚协议,并通过民政局结束了长达四年的婚姻。 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和孩子的抚养权都归她,我每个月须支付一千元的抚养费给孩子。办完手续没多久,我一个人带着不多的行李黯然离开了那个曾经温暖的家。可是,当我静下心来一想,就觉得很不对劲。四年的婚姻生活,为什么在短短一个月之内会变得如此面目全非呢。在我用心收集一些关于她的信息后,猛然发现原来她和她的同事早就在大半年前就有了不正当的关系。知道真相后,我异常气愤,找到她质问,却被她一口否认。不仅如此,她的态度还十分恶劣和嚣张,一气之下,我打了她一个耳光。之后,她再也不接我的电话,也不让我去探视孩子了。 我们的孩子是个可爱的女孩,从小和我感情极好。由于考虑到自己平时工作较忙,孩子也刚二岁多可能更需要妈妈的照顾等原因,我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她,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我随时都有权来看望孩子。没想到,在她老羞成怒之下,竟然利用孩子来报复我。 为了见到孩子,我去过她家,也去过幼儿园。在她家,我们之间激烈的争吵吓得孩子直哭。为了避免给孩子造成伤害,我只能选择离开。到了幼儿园,我向老师提出想见见孩子,却被老师以她明确交待过不让见为由拒绝。一转眼,二个多月了,我都无法见到日思夜想的孩子。老话说,男儿有泪不轻弹,但一想到女儿,我就有种想流泪的冲动。 安妮律师,我想请教您,我收集了一些她拒绝我探视女儿的证据,能否通过法院起诉来达到探视女儿的目的呢?在法庭上,她可能会举出什么对我不利的证据来影响我行使的探视权呢?另外,她出轨背叛婚姻的证据我也有收集到一些,还能再追究她的过错责任吗?能不能在证明她负有婚姻过错的基础上,将女儿的抚养权争取过来呢? 不好意思,提了一连串的问题,期待您的回复。祝您工作一切顺利!
一个无助的父亲:李先生 您好! 看到您的遭遇,我深感痛心。一对夫妻缘份已尽选择分手,可能孩子会是最大的受伤害者。有些夫妻很理智,不会将自己的感情恩怨转嫁到孩子身上,尽量将伤害减小到最少;而有些夫妻却很感性,将彼此的怨恨都任意强加在孩子身上,对孩子的一生将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您很爱您的女儿,为了怕影响她的成长,您宁愿委屈自己。您应该算是一个合格的父亲,很高兴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下面,我将围绕您的疑问,尽量为您详细地解答。 首先,为您解释一下探视权的含义及保障的方式。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享有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通信、交流的权利,而直接抚养方则负有协助非直接抚养方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保障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不仅可以满足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能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通过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来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 当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受到侵害时,非直接抚养方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探视权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探视权纠纷是法院的法定案由之一,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根据您的情况,符合探视权纠纷的范畴。在您和对方就孩子探视问题无法沟通交流时,您应该在收集一些必要证据后,抓紧时间起诉对方。以期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让您早日能见到自己的孩子。 其次,您与对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您随时有权来看望孩子,这里就涉及一个探视权如此行使的问题。离婚协议是你们夫妻之间的约定,如果对方积极主动配合,当然无可厚非。但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想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探视权,法院是不会接受非直接抚养方随时探视这种方式的。 总而言之,探望权的行使将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以行使方式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新的家庭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每月二至三次的探视时间。通常会在周末的时间,由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小孩所在学校(幼儿园)将孩子接回,星期日下午再将孩子送回另一方住处。 当然,您也可以通过证明孩子对自己的充分依赖以及更多的探视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来争取更多的探视时间。同时,对方对孩子探视问题的恶劣态度和表现,也将会成为法官总体考量探望时间的一个参考标准。 再则,该谈谈您在信中所提到的对方存在婚姻过错的问题了。现在的状况是您和对方已经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婚姻关系正式解体。此时,如想要再追究对方的婚姻过错,以期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或是财产多分利益,已经不太可能。但对方在婚姻中的过错,将成为她人品不良的一个反映。当直接抚养方存在重病、恶习或是品行不良行等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有可能变更抚养权给更适合抚养孩子的另一方。 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单靠证明她存在婚姻过错就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您需要证明您具有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的各方面条件。例如:具有提供孩子更好成长的能力(此处不单指但包含经济条件);能抽出更多的时间来陪伴孩子;孩子自己本身也愿意与您共同生活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变更抚养之诉是十分慎重的。因为冒然改变一个孩子早已习惯的生活环璄,将有可能会对孩子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综上,建议您不要轻易启动抚养权变更之诉,一定要在各方面条件都成熟后再行启动,方有胜算。 最后,针对您所担心的对方在庭上举出不利于您探视的证据问题,我认为根据您的诉求,她只能举出可以中止您探视权的相关证据加以对抗。那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一方的探视权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a、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b、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c、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d、在探望过程中队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e、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f、怂恿子女犯罪的; g、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在对方无法证明您存在上述情形,您又能充分证据对方拒绝履行配合探视的义务时,您的诉求将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提醒您。探视权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因为牵扯到法院判决下达之后的具体执行问题。假设每一次探视都要执行法官或法警陪同方能进行,会给法院增加巨大的工作量,造成法院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您想彻底解决探视问题,最好是分二步进行:一是抓紧时间起诉,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明确自己的权利,拿到具有强制执行的法院文书来保障探视的行使;二是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放下彼此的恩怨,以一个孩子母亲的角度来看待她,尽量争取缓和与对方的关系。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您有所帮助,有不清楚之处,可再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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