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妻子生前怀孕5月有余,2012年4月23日10时因其感到不适,遂于当日14时左右到固原市某县中医医院检查,15时10分,该院门诊B超检查为宫内单死胎后,院方医师提出须立即实施引产手术。原告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却被告知“医保卡和患者本人身份证不符,需到县政府刷卡后才能办理”。原告提出能否先办手续时,遭到对方拒绝,待住院手续办好后,患者被送入手术室。可手术刚过10分钟左右,原告及其家属被告知患者需切除子宫,又过了10分钟,被告知患者出血较多需要配血;随后没过多久,被告称患者病情严重了,让原告进手术室看病人,原告看到躺在手术床上的妻子一脸蜡黄,不省人事。当日18时左右,被告给原告下达“病危通知单”后,宣告患者已死亡。 法院调解 为查明患者死因和事实真相,原告及家属要求被告提供封存病历,但被告直至术后的20个小时,才让原告复印了部分病历,而且病历存有明显的篡改痕迹。2012年4月25日,经医患双方申请,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原告遂将死者入土下葬未做尸检。经调解,院方同意一次性给付患方人民币7万元,最终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5月25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终结调解。 2012年8月29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县中医医院于201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死者丈夫、儿子及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6万元。 律师提示 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丽认为,为确保查明孕妇死因和事实真相,原告及家属必须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在第一时间要求被告医院提供及封存病历。在选择法律起诉中,要以“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纠纷”之案由向院方提起诉讼,方能起到保护自己权益的效果。本报记者 李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