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住房等问题进行了分割,但却遗漏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出租车。夫妻关系解除后,原告周某(化名)多次找到被告于某(化名)要求依法分割该出租车,被告于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既不分割该车也拒绝交付使用权给原告。周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租车一辆(分割金额为2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某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将车辆转让他人,该车辆已实际不存在。离婚时,双方对该车辆实际不存在的状况应是知情的。为此,双方达成了未涉及车辆财产的离婚协议,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且在离婚后,被告又给原告支付现金47600元,法院认为该现金能够视为是双方对处置车辆变现的一种财产分割,综上,原告要求对该车辆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支付的47600元现金是孩子抚养费,但在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费用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丽归纳本案后提醒有意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当事人: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银行存款(转账)凭条成为向对方汇过款的重要凭证。因此平时应注意保留好银行存款(转账)凭条等。 2.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当事双方一定想清楚后再签订,务必谨慎。离婚时,尤其是协议离婚时,尽量将财产状况及具体处理列明,模糊化处理很易引起歧义,产生新的纠纷。关于财产分割内容,切忌图省事,出现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笼统说法。 本报记者 李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