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安丽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无理索赔遭败诉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2-27 17:53)    点击:290

无理索赔二次治疗费用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http://www.ycen.com.cn   2013-03-28 00:00   银川新闻网    来源: 银川日报

    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本是该互帮互助的邻居,可是双方却因矛盾冲突最终法庭相见。

    2010年6月25日,原告的丈夫与被告发生争执,第二天,原、被告又发生争吵,被告扇了原告一记耳光,双方便撕打在一起。后原告被诊断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原告经宁夏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1.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致部分功能丧失,属10级伤残;2.颞颌关节损伤致轻度张口受限,属10级伤残。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本来案件就这样结束,可是2012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称二次治疗结束,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2681.12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于2012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法院已经依法进行了判决,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本次住院治疗是因为行走时不慎摔倒所致,“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与初次“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不同,与被告发生争执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提示

    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丽仔细研究案情、阅卷后,发现2011年原告首次诉讼时,其本人及相关医嘱并未提及或载明原告的伤情需后续治疗或二次治疗事宜。另外,原告提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载明“2011年10月8日,本人因6天前行走时不慎摔倒,右膝着地,活动受限,行走时疼痛加重”。因此,原告两次受伤的起因不同、损害结果不同,故原告此次的损害事实及损害结果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报记者李峰龙

 

无理索赔二次治疗费用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http://www.ycen.com.cn   2013-03-28 00:00   银川新闻网    来源: 银川日报 
 
    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本是该互帮互助的邻居,可是双方却因矛盾冲突最终法庭相见。

    2010625日,原告的丈夫与被告发生争执,第二天,原、被告又发生争吵,被告扇了原告一记耳光,双方便撕打在一起。后原告被诊断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原告经宁夏正泰司法鉴定所鉴定:1.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致部分功能丧失,属10级伤残;2.颞颌关节损伤致轻度张口受限,属10级伤残。法院于2011826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本来案件就这样结束,可是2012528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称二次治疗结束,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2681.12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于2012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法院已经依法进行了判决,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本次住院治疗是因为行走时不慎摔倒所致,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与初次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不同,与被告发生争执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提示
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丽仔细研究案情、阅卷后,发现2011年原告首次诉讼时,其本人及相关医嘱并未提及或载明原告的伤情需后续治疗或二次治疗事宜。另外,原告提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载明“2011108日,本人因6天前行走时不慎摔倒,右膝着地,活动受限,行走时疼痛加重。因此,原告两次受伤的起因不同、损害结果不同,故原告此次的损害事实及损害结果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报记者李峰龙
电话 :13369580852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安丽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安丽律师,安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安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9512679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安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银川律师 | 银川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安丽律师主页,您是第1731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