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版“替天行道”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03 10:18) 点击:278 |
现代版“替天行道” 金湖 新水浒传正在各地电视台热播,梁山寨聚议厅外高高悬挂着“替天行道”的大旗,格外醒目,如果身在其中定会情绪激昂,面对不平之事义愤填膺,敢于仗义出手自行了断。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好汉们的作为无可厚非,因系腐朽败落的社会制度所致,但仿效好汉们该出手时就出手的作法,处理现代社会中的是非就有始得其反的可能。 2011年8月中旬,在济南历城西营镇某个小山村有一个南北相邻的两户村民(以下称南户、北户),因排水纠纷,北户以南户搞非法建筑为由投诉到建委。建委派员到现场勘查后认为双方的问题不属于建委调整的范围,未作任何的处理决定。北户可能是对建委的处理不满,也可能是受到了委屈,就聚集多人自行了断。未经南户同意,众人竟然直接进入南户的二楼和二楼平台进行打砸。砸毁了南户的玻璃、焊好的鸡架等;将为南户看家的老太蹲成压缩性骨折……。案发后“110”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案件正在公安机关的处理中。 就北户的行为笔者摘抄了相关的法律附后,供裁量方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完稿于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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